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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保险仅承保与货物分类对应的货物描述中列明的标的,运输货物必须与电子保单上的货物描述一致,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无论如何,本保险不予承保的货物为:退货、二手货物、危险品、 毒品、武器、弹药、打火机(灌气的)、蓄电池(有电解液)、现金、 珠宝首饰、有价证券、文件单证、信函邮票、古玩字画、古玩家具、 放射性金属、核燃料、活牲畜、禽类、鱼虾水产品、蛋类、血制品以及条款规定的其它除外货物。
3、投保日期不能晚于启运日期。
4、 货物出险后投保,保单无效。
5、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6、船舶到港(含中转港)后投保,保单无效。
7、散杂货运输,运输船舶的船龄不能超过 25 年(不含),船龄超过 25 年(不含)的保单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船龄计算公式:船龄=启运年-建造年
8、粮食类散装货物投保短量责任时,货物重量必须采用地磅或流量秤计量,否则短量属于除外责任。
8、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定损等公估业务指定由大连三杰海上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提供公估服务;
9、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保险合同成立后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和《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退保。
保险责任开始后不能进行保险金额的批改。投保超过 3 日后, 箱号、运单号、 起运地不能修改。其他项目批改可以通过线上提交改单申请,保险公司 审核通过后,保单次日零时生效。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 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货船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货船后的十五天为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的规定,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对保险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专属客服电话 400-168-9935 转 1 或专属客服客服经理电话 0417-6260721 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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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随时致电人保财险官方客服电话 0411-95518 查验保单真伪。
项目 | 基本险 | 综合险 |
火灾 | √ | √ |
爆炸 | √ | √ |
暴雨等自然灾害 | √ | √ |
运输工具碰撞、倾覆 | √ | √ |
装卸造成的货损 | √ | √ |
货物挤压 | x | √ |
雨淋 | x | √ |
盗抢 | x | √ |